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合同效力问题的浅
日期:2021-04-13 / 人气:
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去世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合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死亡的情况下,合同效力随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效力并不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归于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继受者继续享有或者负担;还有观点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性质、继受人等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下面就该问题,笔者来谈谈一点意见和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又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均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本文所谈论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性质、继受人等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刻板的采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直接认定合同效力终止。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至于说如何履行,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区别对待,例如,在死亡的一方主体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则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到期债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一方去世的,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又如,在死亡一方主体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则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条中明确规定,在“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到期债务。该法条表明,即使是债权人死亡在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债务人依然需要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到期债务。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且必然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综上,笔者认为,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作出是否终止或者继续有效的判定,如前所述,应当结合合同性质,死亡主体的合同地位,继受主体的确定情况等多方因素加以考虑,来确定合同是否终止,或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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