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Case真实、正向、传递价值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日期:2018-07-19 / 人气: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