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诉梁某、梁小某、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日期:2018-04-26 / 人气:
我所律师崔蓉代理原告牛某与梁某、梁小某、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二审于2018年1月29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被告梁某以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牛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000元整,该借款用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0年2月12日起到2011年2月11日,借款利息为每月3%。被告梁某于2010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之子梁小某于2012年1月在其父亲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确认该债务。上述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并且在借期到期后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借款,并由梁小某支付借款利息直至2015年8月,此后既未继续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无果,故特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核减借款金额和利息之后,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2010年2月,被告梁某以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牛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000元整,该借款用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0年2月12日起到2011年2月11日,借款利息为每月3%。被告梁某于2010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之子梁小某于2012年1月在其父亲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确认该债务。上述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并且在借期到期后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借款,并由梁小某支付借款利息直至2015年8月,此后既未继续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无果,故特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核减借款金额和利息之后,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梁小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在本案中属于担保人身份,且担保期限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院于2018年1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
编辑:admin
